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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稽查应对】关联方借款纳税调整补税要区别三种情况
房地产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是经常的事情,而且多是无偿性质的,如果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前,那么,对于不同的稽查时点,会对纳税人产生哪些影响呢?我们考虑三种情况与大家分析。
(1)无偿借款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前。在营业税时期,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》明确,符合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同时,需强调是有偿取得,所以,对于无偿提供“贷款服务”,单从“有偿性”来看,并不符合营业税征收条件。
然而,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36条规定,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,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、费用;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、费用,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,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。
所以,税务机关有权对贷款利率,根据市场利率的情况进行调整,同时要求企业补缴营业税。但是企业不会因调整产生罚款、滞纳金。
【思考】这是为什么呢?
(2)无偿借款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后。财税[2016]36号第十四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(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),需要视同销售,缴纳增值税。此时税务稽查,企业就是未确认利息收入,少交增值税,需要补缴税款,同时缴纳滞纳金、罚款。
(3)无偿借款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后,同时我们假设贷款收入按1元/月确认,这样企业的税收追缴情况会如何改变呢?!
首先,纳税人的行为已不构成财税[2016]36号政策中规定的“视同销售”行为,而变为有偿提供服务;其次,只是对服务价格是否公允的判定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35条规定,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。
因此,纳税人可能面临对贷款收入核定的调整,导致补缴增值税税款,但同样,不会涉及滞纳金、罚款。穗友们,这又是为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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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训练营与以前的“讲授式”课程不一样,采用小班制授课,以分组讨论形式,利用30多个真实案例(包括我们上述谈及的问题)进行现场演练,经过对抗和碰撞,蓝敏老师分别从纳税人和稽查角度对案例进行解析,对每组提交的答案进行打分和点评,并进行课堂总结,最后会给优胜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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